虚拟货币交易有风险,合法买卖需谨慎

2024-08-20 19:31:21

01

根据央行、国家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大部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中,行政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前者依法予以取缔,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上述规定并非一刀切,而是为个人之间合法买卖虚拟货币留下了法律空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定价服务、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涉嫌非法发行代币票、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予以严格禁止、坚决取缔。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02

从构成要件来看,违反“国家规定”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刑法》第九十六条对“国家规定”的含义作出了如下定义:(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决定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规定。目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均为通知或公告,由央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银保监会等部委发布,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国家规定”。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定义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最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刑法”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03

从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性质来看,“一方支付货币,另一方支付款项或转移款项”是否属于支付结算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付结算业务”的对象是:是法定货币。支付结算的本质是资金划拨和结算。从事支付结算业务,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支付业务许可证)。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时,所转账收付的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构成资金划转或结算;个人银行账户之间资金的收付划转,也是基于银行账户合法、正常的功能,因此不构成非法货币,属于“支付结算业务”;另外,个人之间偶尔发生的交易,甚至不能算作经营行为,更谈不上非法经营罪。

例如,在(2021)的案例中:

C先生在买卖时,指使多名亲友办理大量他人信用卡,以避免因赃款被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对此,公诉人认为C先生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市场价值,其财产属性不容否认。在现有法律未明确禁止个人持有和买​​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C先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C某虽然没有构成“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但其指使他人办理大量不属于其本人的信用卡、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加密货币炒作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其明知买卖虚拟货币所涉及的款项是赃款而仍使用,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隐匿犯罪所得罪或者洗钱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7年)

(三)违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

18.支付结算业务(又称支付服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此类业务的行为,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了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并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利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以虚假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违法方式向指定收款人支付货币资金;

(二)违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的;

(四)其他违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1、虽然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受到严格监管,但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仍有合法空间。

2、现行有关虚拟货币的监管文件均为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监管文件中界定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3、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时,交易的对象不是法定货币,其行为不构成资金转移和结算,因此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不构成“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

4、个人之间在虚拟货币买卖过程中,若违规申领、使用非本人信用卡,或者明知交易资金来源不明仍参与的,可能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教唆、隐瞒等罪。

#数字货币#

标签: 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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